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1,壢簡,302,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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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文旺
原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婉庭
邱悅淳
被 告 圓光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被 告 劉守文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被 告 劉世貴(1)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奕烈
劉奕郎
劉家增
鄒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張茶妹
莊李桂香
莊英達
莊英秋
莊淑媛
莊育欽
温莊玉緞
張莊玉秀
莊玉琴
莊玉美
莊玉玲
莊玉霞
莊邱鳳溝
莊育金
莊育進
莊育清
莊君瑞
莊玉李
呂江阿呅
江明華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劉世華
劉世明
劉世國
劉世文
陳劉鳳娥
劉鳳玉(1)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黃英明
葉步奎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劉甜英
劉學琳
劉奕斌
劉奕雄
劉學亮
劉學鳯
劉學堯
劉學佐
吳劉富美
劉奕仁
劉世球
劉學淦
劉學興
莊黃嬌妹
莊玉炎
莊育園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余振松
余振祥
余振基
余振海
余振涼
余素鳳
劉余英妹
邱金鳳
邱秀蘭
薛石水
邱薛宏
薛邱源
邱薛達
薛進富
薛春蓮
陳金瑞
莊秋妹
莊訓泉
莊金爐
許牡丹
洪莊客妹
袁莊素妹
莊立宸
莊佳宏
莊子楹
張家豐
張慶煌
張財茂
張竣翔
張桂媛
游莊嚴妹
余莊三妹
江莊雲妹
莊新妹
莊李桂英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黃金臺
黃金賢
黃淑貞
黃淑美
陳阿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泰焜
李耀光
謝安翔
被 告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鍾菣程
葉萬文
葉新源
葉新華
葉新龍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劉奕鐘
劉瑞爐
余佩娉
劉冠彤(已成年,承受訴訟人)
劉宥希
劉泳岑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余佩娉
被 告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古淑姬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王珍瑛
鍾瑞媛
陳永杰
彭汝瑄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彭鳳銀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2)
(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錦(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已成年,承受訴訟人)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彭素雲
鄭奇謀
江朝進
劉世淏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劉桂枝(陳瑞玉承受訴訟人)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劉炎侯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林美玲
陳翰祥
陳翰宗
陳瑋儀
羅美堯
羅美舜
羅美雲
劉佐妹
劉鴻水
何泰雄
何菊英
劉何麟英
李何雲英
張火龍
張明政
張玉珍
湯陳清玉
何淑兒
湯岳勳
湯雅惠
湯蒲運
湯端容
湯正元
鄭湯淑玉
林菊
林忠信
湯正希
魏寶鳳
湯玉宇
林哲廣
林姵岑
莊宜真
林哲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宜真
被 告 湯阿玉
林月梅
湯淑嬌
劉鳳蘭
劉鳳玉(2)
劉鳳梅
賴平妹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成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盈橙
張稟豐
張月霞
張庭芸
呂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禛
劉美鳳
劉奕全
劉阿雪
蔡劉春蘭
徐劉英
劉奕豐
鍾長清
鍾尊湘
鍾尊祥
鍾華湘
謝國庫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莊王英妹
莊育賢
莊育輝
莊育朝
莊育藤
莊玉鶯
莊淑惠
莊陳幼
莊育維
莊育淼
莊承泰
莊育熨
莊育梩
莊育興
許蔡冬梅
莊玉娥
葉盛坤(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涵(劉奕詔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英(劉文珠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杉(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樸(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乾河(葉步奎之承受訴訟人)
蕭慧怡(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枝(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達(謝劉桂欗、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明(謝劉桂欗、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王坤榮(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添財(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承富(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鑾(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真(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蓮(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霞(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王彩修(王湯玉姬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和(彭汝瑄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皋(彭汝瑄之承受訴訟人)
劉學金(彭汝瑄之承受訴訟人)
黃乾光(彭汝瑄之承受訴訟人)
劉榮蘭
陳紅妹(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朝麟(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媛(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華(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李 靆(李逢麒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平妹(劉奕波之承受訴訟人)
葉安婷(劉奕波之承受訴訟人)
劉慧玲(劉奕波之承受訴訟人)
劉慧君(劉奕波之承受訴訟人)
劉育璿(劉奕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被繼承人莊訓才所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莊訓材所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壹、三、㈠項第10行至第11行關於「王湯玉姬於103 年9 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48 至454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湯玉姬於103 年9 月21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48 至455 )」。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聲請人另聲請訴訟費用應加計戶籍謄本規費部分,然於判決前原告迄未提出相關收據供法院審酌,是此部分並非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之,此部分聲請駁回之。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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