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式事項:
- 一、本件被告除圓光寺、劉學祿、黃崇岳、劉李五妹外,均經合
-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
- 四、復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 貳、實體事項:
-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
-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 (一)被告圓光寺以:伊占有比例較多,請求將附圖所示螢光色
- (二)被告劉學祿以:與被告圓光寺合併原物分割。
- (三)被告劉學澄、劉學漁、劉學桶、羅葉菊妹以:不同意變價
- (四)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卓志中、卓雪香以:同意變價分
- (五)被告劉學祿、吳政雄、吳錦德、吳錦發、吳碧珠、劉李五
- (六)被告黃崇岳以:請求將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見本院卷第
- (七)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所示之共有人共有,
- 四、得心證理由:
-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
-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四)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被告應各就
- 六、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且分割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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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被 告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被 告 劉學活
劉學泙
劉學演
劉學澄
劉學漁
劉學添
劉學治
劉明珠
劉瑞珠
劉學桶
訴訟代理人 劉李五妹
被 告 劉學職
劉學祿
曾慶昌
曾慶永
曾慶益
曾慶平
任曾月娥
曾月容
許曾月素
劉銀妹
劉守文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被 告 劉學全
吳上炎
吳煥光
吳若湄
吳采羚
吳庚姬
吳錦成
吳滿榮
徐吳靜妹
徐吳寶珠
張吳寶壬
王明進
王延誠
王麗娟
劉吳秀英
吳寶燈
劉世貴(1)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奕烈
劉奕郎
劉家增
莊育郎
莊育明
莊大緯
莊李桂英
鄒莊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育園(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炎(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興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春(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足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江鈺禎
江阿傳
劉智文
劉美娟
劉咨吟
劉世華
劉世明
劉世國
劉世文
陳劉鳳娥
劉鳳玉
宋隆庚
宋隆中
宋秋菊
宋冬菁
盧得晃
吳建一
吳宗憲
吳宗政
吳筱雲
黃英釮
黃英明
程松齡
程美玉
范義光
黃劉金英
劉學琳
劉奕斌
葉得富
劉奕誠
劉奕雄(1)
劉成華
劉學有
許卓玉嬌
卓遵炮
卓遵台
卓遵光
卓遵守
胡卓喜妹
林江駿
王清波
陳王梅珠
王秀美
王森雄
卓癸吟
卓炫宏
卓威利
陳美秀
劉學淦
劉學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承熹
被 告 劉世煌
劉世堰
劉世棟
江國連
江長流
江木堂
江金錫
江牡丹
江月嬌
鍾菣程
李鉅坤
李勝坤
李明坤
邱李梅嬌
李梅蘭
李美蓉
卓芬香
卓遵鈇
卓遵智
卓志中
卓志興
卓志成
卓雪香
卓瑞香
劉學霳
黃銀華
黃崇岳
劉奕鐘
劉瑞爐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黃進忠
翁明哲
劉泰屘
劉古淑姬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鍾文聰
盧仁勳
鍾仁華
鍾仁鑫
鍾仁森
鍾仁城
鍾淑熙
鍾淑銀
鍾淑墐
王珍瑛
陳永杰
莊明仁
彭汝瑄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港(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海(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璋(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金娥(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金桃(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秋菊(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珠(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容(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美齡(兼劉高英妹承受訴訟人)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2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2)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即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彭素雲
江朝進
卓聖淨
盧淑娥
葉盛坤(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葉曾梅英承受訴訟人)
劉世函(劉奕詔承受訴訟人)
謝尚達(謝劉桂欗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謝尚明(謝劉桂欗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葉秀英(劉文珠承受訴訟人)
蕭玉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顧樸(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許呆承受訴訟人)
許蔡冬梅(許阿波承受訴訟人)
劉森妹( 追加被告)
黃乾河(承受訴訟人)
吳政雄(追加被告)
吳錦德
吳錦榮(追加被告)
吳錦發(追加被告)
賴永富(追加被告)
賴素鈴(追加被告)
吳碧珠(追加被告)
毛吳美珠(追加被告)
盧皓群(盧仁鈞承受訴訟人)
李靆(李逢麒承受訴訟人)
羅居成(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正麟(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健燻(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桂宸(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美玉(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美玲(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羅美豐(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謝柏賢(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謝立純(羅葉菊妹承受訴訟人)
顧維恩(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顧緒健(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陳紅妹(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曾瑞媛(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曾瑞華(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2 至10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殿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1至22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通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49至8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萬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二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98至105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日火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分之一六七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07至11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黃嬌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八七五○分之五二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19至13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雲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七○○○○分之六○三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245至25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高英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九六○○○○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278至28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九二四八○○○分之一八○○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09、310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顧劉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一五六○○○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30至33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曾隆藩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七二○○○○分之九○○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事項:
一、本件被告除圓光寺、劉學祿、黃崇岳、劉李五妹外,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規定。
查本件被告劉奕詔、謝劉桂欗、劉文珠、曾春子、許阿波、賴新妹、葉曾梅英、許呆、盧仁鈞、李逢麒、羅葉菊妹、莊黃嬌妹、劉高英妹、劉謝玉嬌、顧劉玉嬌、曾隆藩分別於起訴後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經原告聲明渠等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上開繼承人等,命渠等承受並續行訴訟。
另被告張語真於訴訟繫屬中已成年,依法已取得訴訟能力,應由本人為承受訴訟人;
又被告圓光寺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榮翰,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再者,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曾國基,依法聲明承受訴訟;
被告盧淑娥原將其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終止信託關係,並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在案,應由被告盧淑娥為承受訴訟人;
另被告黃乾河原將其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葉步奎,亦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終止信託關係,並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在案,應由被告黃乾河為承受訴訟人,此有系爭土地異動索引謄本在卷可憑,併予敘明。
三、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被告劉曾杜妹、劉學甲、劉奕金、劉碧雲、劉碧樺、劉學榮、劉學鈺、劉秀蓮、劉秀珠將登記名義人劉成福所有應有部分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劉學全所有;
被告莊張茶妹、莊李桂香、莊英達、莊英秋、莊淑媛、莊育欽、温莊玉緞、張莊玉秀、莊玉琴、莊玉美、莊玉霞,將登記名義人莊有中所有應有部分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莊玉玲所有;
被告林清霖、林金溪、林毓珈、林春鳳、林家蓁,將登記名義人林卓來有所有應有部分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林江駿所有;
被告盧筱雯、盧筱婷,將登記名義人盧仁鈞所有應有部分辦妥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盧皓群所有,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佐,並撤回被告劉曾杜妹、劉學甲、劉奕金、劉碧雲、劉碧樺、劉學榮、劉學鈺、劉秀蓮、劉秀珠、莊張茶妹、莊李桂香、莊英達、莊英秋、莊淑媛、莊育欽、温莊玉緞、張莊玉秀、莊玉琴、莊玉美、莊玉霞、林清霖、林金溪、林毓珈、林春鳳、林家蓁、盧筱雯、盧筱婷,核屬有據。
又被告劉森妹為被繼承人劉成通之繼承人,被告吳政雄、吳錦德、吳錦榮、吳錦發、賴永富、賴素玲、吳碧珠、毛吳美珠為被繼承人劉成通之繼承人,起訴時漏列劉森妹等人,為補當事人適格,追加被告劉森妹,核無不合。
四、復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莊金爐、江文煌、江文慶、江金輝、江金智、江金松、江春木、劉奕泉、江淑芬、江阿秋、江金山、江清華、江金聰、高忠良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被告王珍瑛所有;
被告莊玉玲、劉學好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陳文旺所有,而被告王珍瑛、原告陳文旺亦聲請承當訴訟,原告與其餘被告均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被告黃乾河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邱東海所有;
被告江朝進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碧霞所有,於聲明承當訴訟前,於本訴訟無影響,邱東海及邱碧霞就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仍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繼受人,亦為判決效力所及。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地目:田,面積為677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圓光寺以:伊占有比例較多,請求將附圖所示螢光色部分土地原物分割予伊,其餘共有人則以變價方式分割之。
(二)被告劉學祿以:與被告圓光寺合併原物分割。
(三)被告劉學澄、劉學漁、劉學桶、羅葉菊妹以:不同意變價分割。
(四)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卓志中、卓雪香以:同意變價分割。
(五)被告劉學祿、吳政雄、吳錦德、吳錦發、吳碧珠、劉李五妹以:沒有意見。
(六)被告黃崇岳以:請求將附圖所示A 部分土地(見本院卷第210 頁)原物分割予被告黃崇岳、劉弈斌、劉弈鐘,並由三人維持共有。
(七)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所示之共有人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
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均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所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
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綜合前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理由: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基於係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係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定分割方法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於法有據。
(四)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本件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定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僅為677 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含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則多達三百多人次,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之情形,而使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從而使用價值大為降低而無法發揮係爭土地之經濟效益,從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而以將價金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六、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且分割方法係由本院審酌兩造利益為適當公平裁量,兼顧兩造利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由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
┌──┬──────┬───────────┬────────────┐
│編號│ 當事人姓名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
├──┼──────┼───────────┼────────────┤
│1 │圓光寺 │54000分之2070 │負擔54000分之2070 │
│ │法定代理人:│ │ │
│ │邱榮翰 │ │ │
├──┼──────┼───────────┼────────────┤
│2 │劉學活 │公同共有54000分之900 │連帶負擔54000分之900 │
├──┼──────┤(劉成殿之繼承人) │ │
│3 │劉學泙 │ │ │
├──┼──────┤ │ │
│4 │劉學演 │ │ │
├──┼──────┤ │ │
│5 │劉學澄 │ │ │
├──┼──────┤ │ │
│6 │劉學漁 │ │ │
├──┼──────┤ │ │
│7 │劉學添 │ │ │
├──┼──────┤ │ │
│8 │劉學治 │ │ │
├──┼──────┤ │ │
│9 │劉明珠 │ │ │
├──┼──────┤ │ │
│10 │劉瑞珠 │ │ │
├──┼──────┼───────────┼────────────┤
│11 │劉學桶 │公同共有54000分之900 │連帶負擔54000分之900 │
├──┼──────┤(劉成通之繼承人) │ │
│12 │劉學職 │ │ │
├──┼──────┤ │ │
│13 │劉學祿 │ │ │
├──┼──────┤ │ │
│14 │曾慶昌 │ │ │
├──┼──────┤ │ │
│15 │曾慶水 │ │ │
├──┼──────┤ │ │
│16 │曾慶益 │ │ │
├──┼──────┤ │ │
│17 │曾慶平 │ │ │
├──┼──────┤ │ │
│18 │任曾月娥 │ │ │
├──┼──────┤ │ │
│19 │曾月容 │ │ │
├──┼──────┤ │ │
│20 │許曾月素 │ │ │
├──┼──────┤ │ │
│21 │劉森妹 │ │ │
├──┼──────┤ │ │
│22 │劉銀妹 │ │ │
├──┼──────┼───────────┼────────────┤
│23 │劉守文 │54000分之990 │負擔54000分之990 │
├──┼──────┼───────────┼────────────┤
│24 │元化廟即寺廟│54000分之630 │負擔54000分之630 │
│ │元化院觀音佛│ │ │
│ │祖 │ │ │
│ │法定代理人:│ │ │
│ │劉素貞 │ │ │
├──┼──────┼───────────┼────────────┤
│25 │劉學全 │54000分之90 │負擔54000分之90 │
│ │ │(劉成福之繼承人) │ │
├──┼──────┼───────────┼────────────┤
│26 │吳上炎 │公同共有6000分之29 │連帶負擔6000分之29 │
├──┼──────┤(吳秀恆之繼承人) │ │
│27 │吳煥光 │ │ │
├──┼──────┤ │ │
│28 │吳若湄 │ │ │
│ │(即吳美妹)│ │ │
├──┼──────┤ │ │
│29 │吳彩羚 │ │ │
├──┼──────┤ │ │
│30 │吳庚姬 │ │ │
├──┼──────┤ │ │
│31 │吳錦成 │ │ │
├──┼──────┤ │ │
│32 │吳滿榮 │ │ │
├──┼──────┤ │ │
│33 │徐吳靜妹 │ │ │
├──┼──────┤ │ │
│34 │徐吳寶珠 │ │ │
├──┼──────┤ │ │
│35 │張吳寶壬 │ │ │
├──┼──────┤ │ │
│36 │王明進 │ │ │
├──┼──────┤ │ │
│37 │王延誠 │ │ │
├──┼──────┤ │ │
│38 │吳麗娟 │ │ │
├──┼──────┤ │ │
│39 │劉吳秀英 │ │ │
├──┼──────┤ │ │
│40 │吳寶燈 │ │ │
├──┼──────┤ │ │
│41 │吳政雄 │ │ │
├──┼──────┤ │ │
│42 │吳錦德 │ │ │
├──┼──────┤ │ │
│43 │吳錦榮 │ │ │
├──┼──────┤ │ │
│44 │吳錦發 │ │ │
├──┼──────┤ │ │
│45 │賴永富 │ │ │
├──┼──────┤ │ │
│46 │賴素玲 │ │ │
├──┼──────┤ │ │
│47 │吳碧珠 │ │ │
├──┼──────┤ │ │
│48 │毛吳美珠 │ │ │
├──┼──────┼───────────┼────────────┤
│49 │劉世貴 │公同共有6000分之270 │連帶負擔6000分之29 │
├──┼──────┤(劉成萬之繼承人) │ │
│50 │劉小螢 │ │ │
├──┼──────┤ │ │
│51 │劉梅玉 │ │ │
├──┼──────┤ │ │
│52 │劉滿玉 │ │ │
├──┼──────┤ │ │
│53 │劉秀美 │ │ │
├──┼──────┤ │ │
│54 │劉張園 │ │ │
├──┼──────┤ │ │
│55 │劉世憲 │ │ │
├──┼──────┤ │ │
│56 │劉淑貞 │ │ │
├──┼──────┤ │ │
│57 │劉淑美 │ │ │
├──┼──────┤ │ │
│58 │劉淑華 │ │ │
├──┼──────┤ │ │
│59 │劉月妹 │ │ │
├──┼──────┤ │ │
│60 │曾福財 │ │ │
├──┼──────┤ │ │
│61 │葉盛坤 │ │ │
├──┼──────┤ │ │
│62 │葉德宗 │ │ │
├──┼──────┤ │ │
│63 │葉德乾 │ │ │
├──┼──────┤ │ │
│64 │葉美琴 │ │ │
├──┼──────┤ │ │
│65 │曾阿明 │ │ │
├──┼──────┤ │ │
│66 │曾昭銘 │ │ │
├──┼──────┤ │ │
│67 │羅仁宏 │ │ │
├──┼──────┤ │ │
│68 │羅仁福 │ │ │
├──┼──────┤ │ │
│69 │羅小鈴 │ │ │
├──┼──────┤ │ │
│70 │羅兆隆 │ │ │
├──┼──────┤ │ │
│71 │郭羅美娥 │ │ │
├──┼──────┤ │ │
│72 │羅美華 │ │ │
├──┼──────┤ │ │
│73 │羅美渶 │ │ │
├──┼──────┤ │ │
│74 │劉坤錫 │ │ │
├──┼──────┤ │ │
│75 │劉坤漢 │ │ │
├──┼──────┤ │ │
│76 │蔡劉玉琴 │ │ │
├──┼──────┤ │ │
│77 │劉品秀 │ │ │
├──┼──────┤ │ │
│78 │劉玉玲 │ │ │
├──┼──────┤ │ │
│79 │劉又嘉 │ │ │
├──┼──────┤ │ │
│80 │吳佳霖 │ │ │
├──┼──────┤ │ │
│81 │吳秉璋 │ │ │
├──┼──────┼───────────┼────────────┤
│82 │劉弈烈 │14400分之31 │負擔14400分之31 │
├──┼──────┼───────────┼────────────┤
│83 │劉弈郎 │14400分之31 │負擔14400分之31 │
├──┼──────┼───────────┼────────────┤
│84 │劉家增 │5400分之1 │負擔5400分之1 │
├──┼──────┼───────────┼────────────┤
│85 │羅居城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86 │羅正麟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87 │羅健燻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88 │羅佳宸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89 │羅美玉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90 │羅美鈴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91 │羅美豐 │9600分之7 │負擔96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92 │謝柏賢 │19200分之7 │負擔192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93 │謝立純 │19200分之7 │負擔19200分之7 │
│ │ │(羅葉菊妹之繼承人) │ │
├──┼──────┼───────────┼────────────┤
│94 │莊育郎 │504000分之1399 │負擔504000分之1399 │
├──┼──────┼───────────┼────────────┤
│95 │莊育明 │504000分之1399 │負擔504000分之1399 │
├──┼──────┼───────────┼────────────┤
│96 │莊大緯 │504000分之1399 │負擔504000分之1399 │
├──┼──────┼───────────┼────────────┤
│97 │莊李桂英 │504000分之1399 │負擔504000分之1399 │
├──┼──────┼───────────┼────────────┤
│98 │鄒莊玉蘭 │公同共有21000分之167 │連帶負擔21000分之167 │
├──┼──────┤(莊日火之繼承人) │ │
│99 │莊育成 │ │ │
├──┼──────┤ │ │
│100 │莊育英 │ │ │
├──┼──────┤ │ │
│101 │莊心妹 │ │ │
├──┼──────┤ │ │
│102 │莊菊 │ │ │
├──┼──────┤ │ │
│103 │劉邦辰 │ │ │
├──┼──────┤ │ │
│104 │劉佩如 │ │ │
├──┼──────┤ │ │
│105 │莊玉甘 │ │ │
├──┼──────┼───────────┼────────────┤
│106 │莊育園 │0000000分之7429 │負擔0000000分之7429 │
├──┼──────┼───────────┼────────────┤
│107 │莊炎 │公同共有78750分之52 │連帶負擔78750分之52 │
├──┼──────┤(莊黃嬌妹之繼承人) │ │
│108 │莊育園 │ │ │
├──┼──────┤ │ │
│109 │莊興妹 │ │ │
├──┼──────┤ │ │
│110 │莊春 │ │ │
├──┼──────┤ │ │
│111 │莊足妹 │ │ │
├──┼──────┼───────────┼────────────┤
│112 │莊炎 │0000000分之7429 │負擔0000000分之7429 │
├──┼──────┼───────────┼────────────┤
│113 │莊興妹 │196875分之169 │負擔196875分之169 │
├──┼──────┼───────────┼────────────┤
│114 │莊春 │196875分之169 │負擔196875分之169 │
├──┼──────┼───────────┼────────────┤
│115 │莊足妹 │196875分之169 │負擔196875分之169 │
├──┼──────┼───────────┼────────────┤
│116 │江鈺禎 │54000分之279 │負擔54000分之279 │
├──┼──────┼───────────┼────────────┤
│117 │莊育成 │5250分之26 │負擔5250分之26 │
├──┼──────┼───────────┼────────────┤
│118 │江阿傳 │54000分之279 │負擔54000分之279 │
├──┼──────┼───────────┼────────────┤
│119 │劉智文 │公同共有270000分之603 │連帶負擔270000分之603 │
├──┼──────┤(劉奕雲之繼承人) │ │
│120 │劉美娟 │ │ │
├──┼──────┤ │ │
│121 │劉咨吟 │ │ │
├──┼──────┤ │ │
│122 │劉世華 │ │ │
├──┼──────┤ │ │
│123 │劉世明 │ │ │
├──┼──────┤ │ │
│124 │劉世國 │ │ │
├──┼──────┤ │ │
│125 │劉世文 │ │ │
├──┼──────┤ │ │
│126 │陳劉鳳娥 │ │ │
├──┼──────┤ │ │
│127 │劉鳳玉 │ │ │
├──┼──────┤ │ │
│128 │宋隆庚 │ │ │
├──┼──────┤ │ │
│129 │宋隆中 │ │ │
├──┼──────┤ │ │
│130 │宋秋菊 │ │ │
├──┼──────┤ │ │
│131 │宋冬菁 │ │ │
├──┼──────┼───────────┼────────────┤
│132 │盧得晃 │432000分之1476 │負擔432000分之1476 │
├──┼──────┼───────────┼────────────┤
│133 │吳建一 │864000分之2214 │負擔864000分之2214 │
├──┼──────┼───────────┼────────────┤
│134 │吳宗憲 │公同共有864000分之2214│連帶負擔864000分之2214 │
├──┼──────┤(吳錦州之繼承人) │ │
│135 │吳宗政 │ │ │
├──┼──────┤ │ │
│136 │吳筱雲 │ │ │
├──┼──────┼───────────┼────────────┤
│137 │黃英釮 │162000分之1800 │負擔162000分之1800 │
├──┼──────┼───────────┼────────────┤
│138 │黃英明 │162000分之1800 │負擔162000分之1800 │
├──┼──────┼───────────┼────────────┤
│139 │程松齡 │2400分之7 │負擔2400分之7 │
├──┼──────┼───────────┼────────────┤
│140 │程美玉 │2400分之7 │負擔2400分之7 │
├──┼──────┼───────────┼────────────┤
│141 │范義光 │54000分之10 │負擔54000分之10 │
├──┼──────┼───────────┼────────────┤
│142 │黃劉金英 │12000分之135 │負擔12000分之135 │
├──┼──────┼───────────┼────────────┤
│143 │劉學琳 │54000分之10 │負擔54000分之10 │
├──┼──────┼───────────┼────────────┤
│144 │劉弈彬 │54000分之1125 │負擔 54000分之1125 │
├──┼──────┼───────────┼────────────┤
│145 │葉得富 │1200分之7 │負擔1200分之7 │
├──┼──────┼───────────┼────────────┤
│146 │劉弈誠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147 │劉弈雄 │1200分之1 │負擔1200分之1 │
├──┼──────┼───────────┼────────────┤
│148 │劉成華 │150分之1 │負擔150分之1 │
├──┼──────┼───────────┼────────────┤
│149 │劉學有 │54000分之90 │負擔54000分之90 │
├──┼──────┼───────────┼────────────┤
│150 │許卓玉嬌 │200分之1 │負擔200分之1 │
├──┼──────┼───────────┼────────────┤
│151 │卓遵炮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152 │卓遵台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153 │卓遵光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154 │卓遵守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155 │胡卓喜妹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156 │林江駿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 │(林卓來有之繼承人) │ │
├──┼──────┼───────────┼────────────┤
│157 │王清波 │1500分之1 │負擔1500分之1 │
├──┼──────┼───────────┼────────────┤
│158 │陳王梅珠 │1500分之1 │負擔1500分之1 │
├──┼──────┼───────────┼────────────┤
│159 │王秀美 │1500分之1 │負擔1500分之1 │
├──┼──────┼───────────┼────────────┤
│160 │王森雄 │1500分之1 │負擔1500分之1 │
├──┼──────┼───────────┼────────────┤
│161 │卓癸吟 │1200分之1 │負擔1200分之1 │
├──┼──────┼───────────┼────────────┤
│162 │卓炫宏 │1200分之1 │負擔1200分之1 │
├──┼──────┼───────────┼────────────┤
│163 │卓威利 │1200分之1 │負擔1200分之1 │
├──┼──────┼───────────┼────────────┤
│164 │陳美秀 │1200分之1 │負擔1200分之1 │
├──┼──────┼───────────┼────────────┤
│165 │劉學淦 │5400分之1 │負擔5400分之1 │
├──┼──────┼───────────┼────────────┤
│166 │劉學興 │5400分之1 │負擔5400分之1 │
├──┼──────┼───────────┼────────────┤
│167 │中華民國 │42000分之691 │負擔42000分之691 │
│ │管理人:財政│ │ │
│ │部國有財產署│ │ │
│ │署長:莊翠雲│ │ │
├──┼──────┼───────────┼────────────┤
│168 │劉世煌 │14400分之691 │負擔14400分之691 │
├──┼──────┼───────────┼────────────┤
│169 │劉世堰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70 │劉世棟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71 │江國連 │6000分之31 │負擔6000分之31 │
├──┼──────┼───────────┼────────────┤
│172 │江長流 │30000分之31 │負擔30000分之31 │
├──┼──────┼───────────┼────────────┤
│173 │江木堂 │30000分之31 │負擔30000分之31 │
├──┼──────┼───────────┼────────────┤
│174 │江金錫 │30000分之31 │負擔30000分之31 │
├──┼──────┼───────────┼────────────┤
│175 │江牡丹 │30000分之31 │負擔30000分之31 │
├──┼──────┼───────────┼────────────┤
│176 │江月嬌 │30000分之31 │負擔30000分之31 │
├──┼──────┼───────────┼────────────┤
│177 │鍾菣程 │36000分之213 │負擔36000分之213 │
├──┼──────┼───────────┼────────────┤
│178 │李鉅坤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79 │李勝坤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80 │李明坤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81 │邱李梅嬌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82 │李梅蘭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83 │李美蓉 │18000分之41 │負擔18000分之41 │
├──┼──────┼───────────┼────────────┤
│184 │卓芬香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85 │卓遵鈇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86 │卓遵智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87 │卓志中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88 │卓志興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89 │卓志成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90 │卓雪香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91 │卓瑞香 │2400分之1 │負擔2400分之1 │
├──┼──────┼───────────┼────────────┤
│192 │劉學霳 │12000分之135 │負擔12000分之135 │
├──┼──────┼───────────┼────────────┤
│193 │黃銀華 │54000分之840 │負擔54000分之840 │
├──┼──────┼───────────┼────────────┤
│194 │黃崇岳 │0000000分之944507 │負擔0000000分之944507 │
├──┼──────┼───────────┼────────────┤
│195 │劉弈鐘 │54000分之1125 │負擔54000分之1125 │
├──┼──────┼───────────┼────────────┤
│196 │劉瑞爐 │14400分之31 │負擔14400分之31 │
├──┼──────┼───────────┼────────────┤
│197 │徐千惠 │16200分之1 │負擔16200分之1 │
├──┼──────┼───────────┼────────────┤
│198 │陳淑華 │16200分之1 │負擔16200分之1 │
├──┼──────┼───────────┼────────────┤
│199 │徐盛德 │16200分之1 │負擔16200分之1 │
├──┼──────┼───────────┼────────────┤
│200 │黃進忠 │1500分之1 │負擔1500分之1 │
├──┼──────┼───────────┼────────────┤
│201 │翁明哲 │108000分之225 │負擔108000分之225 │
├──┼──────┼───────────┼────────────┤
│202 │劉泰屘 │108000分之225 │負擔108000分之225 │
├──┼──────┼───────────┼────────────┤
│203 │劉古淑姬 │14400分之31 │負擔14400分之31 │
├──┼──────┼───────────┼────────────┤
│204 │劉世涵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 │(劉弈詔之繼承人) │ │
├──┼──────┼───────────┼────────────┤
│205 │劉奕治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206 │劉奕錠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207 │劉奕權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208 │劉奕煉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209 │鍾文聰 │36000分之213 │負擔36000分之213 │
├──┼──────┼───────────┼────────────┤
│210 │盧仁勳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1 │鍾仁華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2 │盧皓群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 │(盧仁鈞之繼承人) │ │
├──┼──────┼───────────┼────────────┤
│213 │鍾仁鑫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4 │鍾仁森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5 │鍾仁城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6 │鍾淑熙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7 │鍾淑銀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8 │鍾淑墐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219 │王珍瑛 │0000000000分之00000000│負擔0000000000分之107812│
│ │ │76 │6176 │
│ │ │受讓江淑芬、江春木、江│ │
│ │ │阿秋、江文慶、江金山、│ │
│ │ │江清華、江金松、江金智│ │
│ │ │、江金聰、江文煌、江金│ │
│ │ │輝、劉弈泉、莊金爐、高│ │
│ │ │忠良之持分,已具狀承當│ │
│ │ │訴訟 │ │
├──┼──────┼───────────┼────────────┤
│220 │盧淑娥 │0000000分之2214 │負擔0000000分之2214 │
│ │ │(第一商業銀行之承受訴│ │
│ │ │訟人,信託任務終了) │ │
├──┼──────┼───────────┼────────────┤
│221 │陳永杰 │600分之1 │負擔600分之1 │
├──┼──────┼───────────┼────────────┤
│222 │莊明仁 │5400分之486 │負擔5400分之486 │
├──┼──────┼───────────┼────────────┤
│223 │彭汝瑄 │270000分之603 │負擔270000分之603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弈│ │
│ │ │和) │ │
├──┼──────┼───────────┼────────────┤
│224 │彭汝瑄 │270000分之603 │負擔270000分之603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弈│ │
│ │ │皋) │ │
├──┼──────┼───────────┼────────────┤
│225 │彭汝瑄 │75000分之2479 │負擔75000分之2479 │
├──┼──────┼───────────┼────────────┤
│226 │彭汝瑄 │54000分之225 │負擔54000分之225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學│ │
│ │ │金) │ │
├──┼──────┼───────────┼────────────┤
│227 │劉世為 │57600分之31 │負擔57600分之31 │
├──┼──────┼───────────┼────────────┤
│228 │劉世忠 │57600分之31 │負擔57600分之31 │
├──┼──────┼───────────┼────────────┤
│229 │劉世港 │57600分之31 │負擔57600分之31 │
├──┼──────┼───────────┼────────────┤
│230 │劉月梅 │57600分之31 │負擔57600分之31 │
├──┼──────┼───────────┼────────────┤
│231 │彭汝瑄 │486000分之1800 │負擔486000分之1800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黃乾│ │
│ │ │光) │ │
├──┼──────┼───────────┼────────────┤
│232 │彭汝瑄 │300分之1 │負擔300分之1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鄧卓│ │
│ │ │玉英) │ │
├──┼──────┼───────────┼────────────┤
│233 │劉世祿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4 │吳劉秀妹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5 │劉世隆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6 │朱劉蓮妹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7 │劉金錞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8 │劉富華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39 │劉雙有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40 │梁劉益妹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41 │謝添富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42 │劉添成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43 │謝美雲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44 │謝美蓮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45 │劉世港 │公同共有00000000分之 │連帶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900 │ │
│246 │劉世海 │(劉高英妹之繼承人) │ │
├──┼──────┤ │ │
│247 │劉世璋 │ │ │
├──┼──────┤ │ │
│248 │劉金娥 │ │ │
├──┼──────┤ │ │
│249 │劉金桃 │ │ │
├──┼──────┤ │ │
│250 │劉秋菊 │ │ │
├──┼──────┤ │ │
│251 │劉美珠 │ │ │
├──┼──────┤ │ │
│252 │劉美容 │ │ │
├──┼──────┤ │ │
│253 │劉美齡 │ │ │
├──┼──────┼───────────┼────────────┤
│254 │劉世港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55 │劉世海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56 │劉世璋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57 │劉金娥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58 │劉金桃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59 │劉秋菊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60 │劉美珠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61 │劉美容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62 │劉美齡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63 │劉世景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64 │劉世燮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65 │劉碧雲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66 │劉彩雲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67 │劉謝愛蘭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68 │簡策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69 │劉韻宜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70 │劉韻甄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71 │劉智漢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72 │劉智睿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273 │劉世明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74 │劉秝郕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75 │林劉絨妹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76 │游劉寶珠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277 │劉弈正 │972000分之900 │負擔972000分之900 │
├──┼──────┼───────────┼────────────┤
│278 │劉世貴 │公同共有00000000分之 │連帶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1800 │ │
│279 │劉世錦 │(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 │
├──┼──────┤ │ │
│280 │謝尚達 │ │ │
├──┼──────┤ │ │
│281 │謝尚明 │ │ │
├──┼──────┼───────────┼────────────┤
│282 │劉世貴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3 │劉世錦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4 │劉世南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5 │劉世興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6 │劉世錫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7 │劉桂玉 │000000000分之14400 │負擔000000000分之14400 │
├──┼──────┼───────────┼────────────┤
│288 │劉弈龍 │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分之2700 │
├──┼──────┼───────────┼────────────┤
│289 │劉世新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0 │葉秀英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 │(劉文珠之繼承人) │ │
├──┼──────┼───────────┼────────────┤
│291 │劉文惠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2 │陳秋羽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3 │劉美君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4 │劉奕星 │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分之2700 │
├──┼──────┼───────────┼────────────┤
│295 │劉弈雄 │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分之2700 │
├──┼──────┼───────────┼────────────┤
│296 │劉弈滿 │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分之2700 │
├──┼──────┼───────────┼────────────┤
│297 │莊育金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8 │莊育焜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299 │莊夏江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300 │莊寶香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301 │珠寶珍 │00000000分之2700 │負擔00000000分之2700 │
├──┼──────┼───────────┼────────────┤
│302 │邱玉女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03 │林源榮 │00000000分之6300 │負擔00000000分之6300 │
├──┼──────┼───────────┼────────────┤
│304 │林沛晴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05 │姜林和枝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06 │林四妹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07 │田林六妹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08 │林志賢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09 │林如吟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10 │顧維恩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900│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900 │
├──┼──────┤(顧劉玉嬌之繼承人) │ │
│311 │顧緒健 │ │ │
├──┼──────┼───────────┼────────────┤
│312 │張羅益妹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13 │鍾美溶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14 │張玉倩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15 │張鑑堂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16 │周筠雅(即周│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雪娥) │ │ │
├──┼──────┼───────────┼────────────┤
│317 │張家豪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18 │張語真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19 │張鑑一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20 │張安榮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21 │張文夫 │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分之1800 │
├──┼──────┼───────────┼────────────┤
│322 │陳瑞生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3 │陳佳慶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4 │陳惠萍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5 │陳秀靜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6 │陳秀華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7 │陳秀娥 │0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0分之1800 │
├──┼──────┼───────────┼────────────┤
│328 │劉張瑞華 │0000000分之1800 │負擔0000000分之1800 │
├──┼──────┼───────────┼────────────┤
│329 │張金英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30 │陳紅妹 │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900│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900 │
├──┼──────┤(曾隆藩之繼承人) │ │
│331 │曾朝麟 │ │ │
├──┼──────┤ │ │
│332 │曾瑞媛 │ │ │
├──┼──────┤ │ │
│333 │曾瑞華 │ │ │
├──┼──────┼───────────┼────────────┤
│334 │曾隆泉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35 │曾一家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36 │曾文君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37 │曾元君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38 │曾仁君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39 │曾振碩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0 │曾紫婕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1 │曾隆炎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42 │曾怡嘉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43 │袁芳勇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4 │袁明楷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5 │袁明煌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6 │袁明鈴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347 │陳曾淑梅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48 │曾文芳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49 │蕭玉杉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 │(曾春子之繼承人) │ │
├──┼──────┼───────────┼────────────┤
│350 │蕭錦能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 │(曾春子之繼承人) │ │
├──┼──────┼───────────┼────────────┤
│351 │顧瑪莉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 │(曾春子之繼承人) │ │
├──┼──────┼───────────┼────────────┤
│352 │顧樸 │0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0分之900 │
│ │ │(曾春子之繼承人) │ │
├──┼──────┼───────────┼────────────┤
│353 │許宗欽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呆之繼承人) │ │
├──┼──────┼───────────┼────────────┤
│354 │許宗泰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呆之繼承人) │ │
├──┼──────┼───────────┼────────────┤
│355 │許宗寶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呆之繼承人) │ │
├──┼──────┼───────────┼────────────┤
│356 │許宗斌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呆之繼承人) │ │
├──┼──────┼───────────┼────────────┤
│357 │許秀珍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呆之繼承人) │ │
├──┼──────┼───────────┼────────────┤
│358 │許蔡冬梅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許阿波之繼承人) │ │
├──┼──────┼───────────┼────────────┤
│359 │游象祺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游景麟之繼承人) │ │
├──┼──────┼───────────┼────────────┤
│360 │游象群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游景麟之繼承人) │ │
├──┼──────┼───────────┼────────────┤
│361 │游象宏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游景麟之繼承人) │ │
├──┼──────┼───────────┼────────────┤
│362 │游娟玲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 │(游景麟之繼承人) │ │
├──┼──────┼───────────┼────────────┤
│363 │張許來春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64 │林許阿柑 │0000000分之900 │負擔0000000分之900 │
├──┼──────┼───────────┼────────────┤
│365 │李靆 │648000分之900 │負擔648000分之900 │
│ │ │(李逢麒之繼承人) │ │
├──┼──────┼───────────┼────────────┤
│366 │彭素雲 │00000000分之64307 │負擔00000000分之64307 │
├──┼──────┼───────────┼────────────┤
│367 │陳文旺 │0000000分之104961 │負擔0000000分之104961 │
│ │ │1.受讓莊玲、劉學好之│ │
│ │ │ 持分,已具狀承當訴訟│ │
│ │ │ 。 │ │
│ │ │2.受讓彭汝瑄之部分持分│ │
│ │ │ (對訴訟無影響,僅持│ │
│ │ │ 分變動)。 │ │
├──┼──────┼───────────┼────────────┤
│368 │卓聖淨 │1400分之1 │負擔1400分之1 │
├──┼──────┼───────────┼────────────┤
│369 │黃乾河 │486000分之1800 │負擔486000分之1800 │
│ │ │(移轉持分予邱東海,未│ │
│ │ │承當訴訟前,無影響) │ │
├──┼──────┼───────────┼────────────┤
│370 │姜朝進 │6000分之31 │負擔6000分之31 │
│ │ │(移轉持分予邱碧霞,未│ │
│ │ │承當訴訟前,無影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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