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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蔣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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