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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溢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梁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文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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