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4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黃至淳
被 告 王郁婷
王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
┌─┬─────┬─────────────┬─────────────────┐
│編│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 尚欠本金 ├─────────┬───┼──────────┬──────┤
│號│(新臺幣)│ 起迄日 │年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
│ │ │ (民國 ) │ │ (民國) │ │
├─┼─────┼─────────┼───┼──────────┼──────┤
│1 │28,375元 │自101 年10月1 日起│百分之│自101 年11月1 日起至│百分之0.183 │
│ │ │至102 年3 月27日止│1.83 │102年3 月27日止 │ │
│ │ ├─────────┼───┼──────────┼──────┤
│ │ │自102 年3 月28日起│百分之│自102 年3 月28日起至│百分之0.473 │
│ │ │至102 年4月9 日止 │4.73 │至102年4 月9日止 │ │
│ │ ├─────────┼───┼──────────┼──────┤
│ │ │自101 年4 月10日起│百分之│自102年4 月10 日起至│百分之0.474 │
│ │ │至至清償日止 │4.74 │102年4月30日止 │ │
│ │ ├─────────┼───┼──────────┼──────┤
│ │ │ │ │自102 年5 月1 日起至│百分之0.948 │
│ │ │ │ │清償日止 │ │
├─┼─────┼─────────┼───┼──────────┼──────┤
│2 │26,682元 │自101 年10月1 日起│百分之│自101 年11月1 日起至│百分之0.183 │
│ │ │至102 年3 月27日止│1.83 │102年3 月27日止 │ │
│ │ ├─────────┼───┼──────────┼──────┤
│ │ │自102 年3 月28日起│百分之│自102 年3 月28日起至│百分之0.473 │
│ │ │至102 年4 月9 日止│4.73 │至102年4 月9日止 │ │
│ │ ├─────────┼───┼──────────┼──────┤
│ │ │自102 年4 月10日起│百分之│自102年4 月10 日起至│百分之0.474 │
│ │ │至至清償日止 │4.74 │102年4月30日止 │ │
│ │ ├─────────┼───┼──────────┼──────┤
│ │ │ │ │自102 年5 月1 日起至│百分之0.948 │
│ │ │ │ │清償日止 │ │
├─┼─────┼─────────┼───┼──────────┼──────┤
│3 │28,912元 │自101 年9 月1 日起│百分之│自101 年10月1 日起至│百分之0.183 │
│ │ │至102 年3 月27日止│1.83 │102 年3 月27日止 │ │
│ │ ├─────────┼───┼──────────┼──────┤
│ │ │自102 年3 月28日起│百分之│自102 年3 月28日起至│百分之0.473 │
│ │ │至102 年4 月9 日止│4.73 │至102年3月31日止 │ │
│ │ ├─────────┼───┼──────────┼──────┤
│ │ │自102 年4 月10日起│百分之│自102 年4 月1 日起至│百分之0.946 │
│ │ │至至清償日止 │4.74 │102 年4 月9日止 │ │
│ │ ├─────────┼───┼──────────┼──────┤
│ │ │ │ │自102 年4 月10日起至│百分之0.948 │
│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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