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843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陳意如
被 告 謝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三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遲延違約金,共計收三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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