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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90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 告 廖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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