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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4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訴訟代理人 徐瑩芝
被 告 銓星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將呈報到院之書狀資料繕本逕送原告,原告應於被告書狀送達後20日內表示意見。
三、被告應於開庭前補陳民國101 年9 月至102 年5 月間鑫菱公司所製作應收帳款帳單明細影本及被告付款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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