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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445號
原 告 賴發雲
被 告 翁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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