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
-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 三、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
-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共有
-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 (一)被告朱陳志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方建春等均表示:同
-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項至第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被告應各就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 七、末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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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受 告知人 陳秀雲(抵押權人)
吳明榮
被 告 劉世貴(1)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羅兆隆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方建春
方金妹
方美玉
邱慶國
邱慶雲
邱慶松
邱慶和
邱慶輝
黃英釮
黃英明
黃乾光
劉權德
謝蓮甲
謝蓮光
劉靜文
劉奕雄(1)
劉鴻水
劉學堯
劉學霳
江采蓉
劉奕煌
劉奕基
劉瑞香
劉月香
劉緯軒
劉承澤
劉學淦
劉學興
丁淑禎
方坤祥
張子維
王秀英
王連清
余美慧
李琚華
沈志鴻
沈家琪
周碧蓮
林世修
林秀美
林英仁
施春燕
范姜翊如
范姜羅守妹
徐永麟
許錦森
陳炳松
彭美英
陽靜慧
黃仁勇
黃正光
黃玉清
黃如伶
黃志來
黃松特
黃雪娥
黃彭蘭華
黃增平
楊明欽
詹秀珠
鄒秀文
劉奕欽
張莉茵
林仁得
林相均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修
江采蓉
被 告 林揚順
張立忠
莊素梅
陳文嶽
葉靖琦
劉方柔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家丞
劉秋梅
被 告 劉方慈
劉明珠
劉秋梅
劉家丞
劉覲豪
蔡楀晴
簡春輝
蕭順智
范軒
劉淑仁
劉淑佳
劉淑明
劉淑貞
劉淑菁
潘紫涵
鄧仁双
鄧名甫
謝美玲
謝祥婷
鍾菊芳
羅宏遠
王秀芬
朱可嘉
朱秋蓉
朱陳志松
李新彬
李宣蓉
周月雀
謝貴貞
謝文金
謝廖秋菊
丁謝麗貞
謝瑛貞
謝碧華
施謝芳貞
許炎山
許焯淋
許惟甯
劉世堰
劉世棟
范姜丞正
劉傅景妹
劉世炘
劉世駿
劉世球
劉宥希
劉泳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余佩娉
被 告 劉冠彤
劉榮蘭
劉奕增
黃炳森
黃宜姍
溫劉線妹
邱沛情
邱春連
邱金培
邱金坪
萬傑
林邱葉妹
黃邱秋絨
邱麗華
劉學平
劉學國
劉黃春妹
黃銀華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雄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曾星輝
蕭曾月香
邱曾月嬌
曾月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王世民
被 告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邱煥城
藍邱金菊
邱志宏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邱秀鳳
王珍瑛
劉智安
陳永杰
朱威宙
彭汝瑄
曾武雄
劉奕昀
石詩祥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劉謝玉嬌
劉世貴(2)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2)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許蔡冬梅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李逢麒
彭素雲
劉世淏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劉桂枝(陳瑞玉之承受訴訟人)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被 告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林美玲
陳翰祥
陳翰宗
陳瑋儀
羅美堯
羅美舜
羅美雲
劉佐妹
劉鴻水
何泰雄
何菊英
劉何麟英
李何雲英
張火龍
張明政
張玉珍
湯陳清玉
何淑兒
湯岳勳
湯雅惠
湯蒲運
湯端容
湯正元
鄭湯淑玉
林菊
林忠信
湯正希
魏寶鳳
湯玉宇
林哲廣
林姵岑
莊宜真
林哲男
湯阿玉
林月梅
湯淑嬌
王湯玉姬
劉鳳蘭
劉鳳玉
劉鳳梅
賴平妹
劉奕波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成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劉梅珍
張盈橙
張稟豐
張月霞
張庭芸
呂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禛
劉美鳳
劉奕全
劉阿雪
蔡劉春蘭
徐劉英
劉奕豐
鍾長清
鍾尊湘
鍾尊祥
鍾華湘
劉奕岑
劉奕寬
劉致宏
劉秀春
劉奕達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李玲
劉智元
劉妍希
周秋萍
閔天傑
邱志明
邱永祥
陳邱澄江
周宗浩
周琬清
邱秀珍
邱鍾清梅
邱耀台
邱鍾仁
劉何素娥
葉秀英
蕭玉杉
蕭錦能
顧樸
顧瑪莉
葉盛坤(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蕭慧怡(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枝(黃秀妹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達(謝劉桂欗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明(謝劉桂欗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賴新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1 至33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萬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4至36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方榮輝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7至41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阿連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2至44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方阿乾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3至55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世焚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10 至111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閔恩華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55 至175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深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三五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180 至181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黃秀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四四○○○分之二八二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04 至209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煥乾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11 至213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邱煥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七○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75 至276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謝劉桂欗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80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文珠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39 至343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許呆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中之法定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54 至381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82 至418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9 至439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40 至442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鑼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43 至448 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漢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公同共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一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陸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動產之分割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因不動產分割涉訟,所涉不動產位於本院轄區桃園市○○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專屬本院管轄,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起訴時之被告陳瑞玉於民國103 年2 月6 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359 )、葉曾梅英於102 年8月24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30至33)、黃秀妹於102 年12月24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180 至181 )、謝劉桂欗於103 年5 月6 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275 至276 )、許呆於103 年5 月9 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339 至343)、賴新妹於102 年9 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附表編號351),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原告聲明渠等之繼承人等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上開人等,命渠等人承受並續行訴訟。
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繫屬中,均分別變更為莊翠雲及鄭有諒,並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均先敘明。
三、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因登記名義人劉世焚、閔恩華、邱煥乾、邱煥文、劉奕詔、劉文珠、曾春子均於起訴前死亡,是原告追加李玲、劉智元、劉妍希、周秋萍、閔天傑、邱志明、邱永祥、陳邱澄江、周宗浩、周琬清、邱秀珍、邱鍾清梅、邱耀台、邱鍾仁、劉何素娥、葉秀英、蕭玉杉、蕭錦能、顧樸、顧瑪莉等人為被告,又因被告許蔡冬梅、許政楷、許政棠、許依婷、許明墩、許宗萬、許秀月已辦理分割登記予被告許蔡冬梅;
被告劉何素娥、劉世涵、劉世鈞、劉瑞棠、劉惠雯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被告劉何素娥,有異動索引謄本附卷可稽,是原告所為之追加與撤回對被告之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至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9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朱陳志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方建春等均表示:同意變價分割。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且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另兩造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為上開到場答辯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繼承人等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院為分割之裁判時,應斟酌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及利用效益等,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適當。
查系爭土地面積僅為6 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則多達458 人,且觀諸如附表所示之兩造應有部分比例,細分情況甚為嚴重,倘採取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之方式,勢將導致絕大多數之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非但使用價值大為降低,甚至毫無利用價值可言;
且到場之被告朱陳志松、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方建春均表明同意變價分割。
又未到場之被告中,並無一人提議採取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之方式,可知此等分割方式是否符合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意願,顯有疑義,且在前述兩造應有部分嚴重細分之情形下,究應將原物分配於何一部分共有人,實有公平性之疑慮。
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18項所示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至第19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定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依法決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促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均為渠等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如僅因法院准許原告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或採納其分割方案,即命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允;
本院酌量兩造均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得相同之利益,故以兩造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方不致失衡。
從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60 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訴訟費用之負擔,依兩造之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始屬妥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編號│ 姓名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
├──┼──────┼──────────┼────────┤
│1 │劉世貴(1) │被繼承人劉成萬,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30 │30 │
│2 │劉小螢 │ │ │
├──┼──────┤ │ │
│3 │劉梅玉 │ │ │
├──┼──────┤ │ │
│4 │劉滿玉 │ │ │
├──┼──────┤ │ │
│5 │劉秀美 │ │ │
├──┼──────┤ │ │
│6 │劉張園 │ │ │
├──┼──────┤ │ │
│7 │劉世憲 │ │ │
├──┼──────┤ │ │
│8 │劉淑貞 │ │ │
├──┼──────┤ │ │
│9 │劉淑美 │ │ │
├──┼──────┤ │ │
│10 │劉淑華 │ │ │
├──┼──────┤ │ │
│11 │劉月妹 │ │ │
├──┼──────┤ │ │
│12 │曾福財 │ │ │
├──┼──────┤ │ │
│13 │曾阿明 │ │ │
├──┼──────┤ │ │
│14 │曾昭銘 │ │ │
├──┼──────┤ │ │
│15 │羅仁宏 │ │ │
├──┼──────┤ │ │
│16 │羅仁福 │ │ │
├──┼──────┤ │ │
│17 │羅小鈴 │ │ │
├──┼──────┤ │ │
│18 │羅兆隆 │ │ │
├──┼──────┤ │ │
│19 │郭羅美娥 │ │ │
├──┼──────┤ │ │
│20 │羅美華 │ │ │
├──┼──────┤ │ │
│21 │羅美渶 │ │ │
├──┼──────┤ │ │
│22 │劉坤錫 │ │ │
├──┼──────┤ │ │
│23 │劉坤漢 │ │ │
├──┼──────┤ │ │
│24 │蔡劉玉琴 │ │ │
├──┼──────┤ │ │
│25 │劉品秀 │ │ │
├──┼──────┤ │ │
│26 │劉玉玲 │ │ │
├──┼──────┤ │ │
│27 │劉又嘉 │ │ │
├──┼──────┤ │ │
│28 │吳佳霖 │ │ │
├──┼──────┤ │ │
│29 │吳秉璋 │ │ │
├──┼──────┤ │ │
│30 │葉盛坤 │ │ │
├──┼──────┤ │ │
│31 │葉德宗 │ │ │
├──┼──────┤ │ │
│32 │葉德乾 │ │ │
├──┼──────┤ │ │
│33 │葉美琴 │ │ │
├──┼──────┼──────────┼────────┤
│34 │方建春 │被繼承人方榮輝,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135 │135 │
│35 │方金妹 │ │ │
├──┼──────┤ │ │
│36 │方美玉 │ │ │
├──┼──────┼──────────┼────────┤
│37 │邱慶國 │被繼承人邱阿連,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100 │100 │
│38 │邱慶雲 │ │ │
├──┼──────┤ │ │
│39 │邱慶松 │ │ │
├──┼──────┤ │ │
│40 │邱慶和 │ │ │
├──┼──────┤ │ │
│41 │邱慶輝 │ │ │
├──┼──────┼──────────┼────────┤
│42 │方建春 │被繼承人方阿乾,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135 │135 │
│43 │方金妹 │ │ │
├──┼──────┤ │ │
│44 │方美玉 │ │ │
├──┼──────┼──────────┼────────┤
│45 │方建春 │6000分之135 │6000分之135 │
├──┼──────┼──────────┼────────┤
│46 │黃英釮 │18000分之200 │18000分之200 │
├──┼──────┼──────────┼────────┤
│47 │黃英明 │18000分之200 │18000分之200 │
├──┼──────┼──────────┼────────┤
│48 │黃乾光 │54000分之200 │54000分之200 │
├──┼──────┼──────────┼────────┤
│49 │劉權德 │6000分之470 │6000分之470 │
├──┼──────┼──────────┼────────┤
│50 │謝蓮甲 │72分之1 │72分之1 │
├──┼──────┼──────────┼────────┤
│51 │謝蓮光 │72分之1 │72分之1 │
├──┼──────┼──────────┼────────┤
│52 │劉靜文 │12000分之335 │12000分之335 │
├──┼──────┼──────────┼────────┤
│53 │李玲 │被繼承人劉世焚,公同│連帶負擔5400分之│
├──┼──────┤共有5400分之1 │1 │
│54 │劉智元 │ │ │
├──┼──────┤ │ │
│55 │劉妍希 │ │ │
├──┼──────┼──────────┼────────┤
│56 │劉奕雄(1)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57 │劉鴻水 │6000分之75 │6000分之75 │
├──┼──────┼──────────┼────────┤
│58 │劉學堯 │18000分之533 │18000分之533 │
├──┼──────┼──────────┼────────┤
│59 │劉學霳 │6000分之110 │6000分之110 │
├──┼──────┼──────────┼────────┤
│60 │江采蓉 │80000分之401 │80000分之401 │
├──┼──────┼──────────┼────────┤
│61 │劉奕煌 │480分之1 │480分之1 │
├──┼──────┼──────────┼────────┤
│62 │劉奕基 │480分之1 │480分之1 │
├──┼──────┼──────────┼────────┤
│63 │劉瑞香 │480分之1 │480分之1 │
├──┼──────┼──────────┼────────┤
│64 │劉月香 │480分之1 │480分之1 │
├──┼──────┼──────────┼────────┤
│65 │劉緯軒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66 │劉承澤 │192分之1 │192分之1 │
├──┼──────┼──────────┼────────┤
│67 │劉學淦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68 │劉學興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69 │丁淑禎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0 │方坤祥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1 │張子維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2 │王秀英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3 │王連清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4 │余美慧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5 │李琚華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6 │沈志鴻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7 │沈家琪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8 │周碧蓮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79 │林世修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0 │林秀美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1 │林英仁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2 │施春燕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3 │范姜翊如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4 │范姜羅守妹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5 │徐永麟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6 │許錦森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7 │陳炳松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8 │彭美英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89 │陽靜慧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0 │黃仁勇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1 │黃正光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2 │黃玉清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3 │黃如伶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4 │黃志來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5 │黃松特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6 │黃雪娥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7 │黃彭蘭華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8 │黃增平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99 │楊明欽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0 │詹秀珠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1 │鄒秀文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2 │劉奕欽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3 │張莉茵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4 │林仁得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5 │林相均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6 │林揚順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7 │張立忠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8 │莊素梅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09 │陳文嶽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0 │周秋萍 │被繼承人閔恩華,公同│連帶負擔80000 分│
├──┼──────┤共有80000分之1 │之1 │
│111 │閔天傑 │ │ │
├──┼──────┼──────────┼────────┤
│112 │葉靖琦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3 │劉方柔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4 │劉方慈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5 │劉明珠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6 │劉秋梅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7 │劉家丞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8 │劉覲豪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19 │蔡楀晴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0 │簡春輝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1 │蕭順智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2 │范軒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3 │劉淑仁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4 │劉淑佳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5 │劉淑明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6 │劉淑貞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7 │劉淑菁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8 │潘紫涵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29 │鄧仁双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0 │鄧名甫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1 │謝美玲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2 │謝祥婷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3 │鍾菊芳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4 │羅宏遠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5 │王秀芬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6 │朱可嘉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7 │朱秋蓉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8 │朱陳志松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39 │李新彬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40 │李宣蓉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41 │周月雀 │80000分之1 │80000分之1 │
├──┼──────┼──────────┼────────┤
│142 │謝貴貞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3 │謝文金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4 │謝廖秋菊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5 │丁謝麗貞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6 │謝瑛貞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7 │謝碧華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8 │施謝芳貞 │576分之1 │576分之1 │
├──┼──────┼──────────┼────────┤
│149 │許炎山 │1728分之1 │1728分之1 │
├──┼──────┼──────────┼────────┤
│150 │許焯淋 │1728分之1 │1728分之1 │
├──┼──────┼──────────┼────────┤
│151 │許惟甯 │1728分之1 │1728分之1 │
├──┼──────┼──────────┼────────┤
│152 │劉世堰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153 │劉世棟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154 │范姜丞正 │20000分之1 │20000分之1 │
├──┼──────┼──────────┼────────┤
│155 │劉傅景妹 │被繼承人劉學深,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35 │35 │
│156 │劉世炘 │ │ │
├──┼──────┤ │ │
│157 │劉世駿 │ │ │
├──┼──────┤ │ │
│158 │劉世球 │ │ │
├──┼──────┤ │ │
│159 │余佩娉 │ │ │
├──┼──────┤ │ │
│160 │劉宥希 │ │ │
├──┼──────┤ │ │
│161 │劉泳岑 │ │ │
├──┼──────┤ │ │
│162 │劉冠彤 │ │ │
├──┼──────┤ │ │
│163 │劉榮蘭 │ │ │
├──┼──────┤ │ │
│164 │劉奕增 │ │ │
├──┼──────┤ │ │
│165 │黃炳森 │ │ │
├──┼──────┤ │ │
│166 │黃宜珊 │ │ │
├──┼──────┤ │ │
│167 │溫劉線妹 │ │ │
├──┼──────┤ │ │
│168 │邱沛情 │ │ │
├──┼──────┤ │ │
│169 │邱春連 │ │ │
├──┼──────┤ │ │
│170 │邱金培 │ │ │
├──┼──────┤ │ │
│171 │邱金坪 │ │ │
├──┼──────┤ │ │
│172 │萬傑 │ │ │
├──┼──────┤ │ │
│173 │林邱葉妹 │ │ │
├──┼──────┤ │ │
│174 │黃邱秋絨 │ │ │
├──┼──────┤ │ │
│175 │邱麗華 │ │ │
├──┼──────┼──────────┼────────┤
│176 │劉學平 │2700分之7 │2700分之7 │
├──┼──────┼──────────┼────────┤
│177 │劉學國 │2700分之7 │2700分之7 │
├──┼──────┼──────────┼────────┤
│178 │劉黃春妹 │144000分之282 │144000分之282 │
├──┼──────┼──────────┼────────┤
│179 │黃銀華 │144000分之282 │144000分之282 │
├──┼──────┼──────────┼────────┤
│180 │蕭慧怡 │被繼承人黃秀妹,公同│連帶負擔144000分│
├──┼──────┤共有144000分之282 │之282 │
│181 │蕭玉枝 │ │ │
├──┼──────┼──────────┼────────┤
│182 │黃貴蘭 │144000分之282 │144000分之282 │
├──┼──────┼──────────┼────────┤
│183 │呂巫玉嬌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184 │巫清東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185 │巫采璇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186 │巫清國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187 │巫鳳英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188 │呂英雄 │144000分之235 │144000分之235 │
├──┼──────┼──────────┼────────┤
│189 │呂英輝 │144000分之235 │144000分之235 │
├──┼──────┼──────────┼────────┤
│190 │呂政哲 │144000分之235 │144000分之235 │
├──┼──────┼──────────┼────────┤
│191 │呂文龍 │144000分之235 │144000分之235 │
├──┼──────┼──────────┼────────┤
│192 │呂淑霞 │144000分之235 │144000分之235 │
├──┼──────┼──────────┼────────┤
│193 │呂芳礽 │432000分之235 │432000分之235 │
├──┼──────┼──────────┼────────┤
│194 │呂智偉 │432000分之235 │432000分之235 │
├──┼──────┼──────────┼────────┤
│195 │呂琮安 │432000分之235 │432000分之235 │
├──┼──────┼──────────┼────────┤
│196 │曾星輝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197 │蕭曾月香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198 │邱曾月嬌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199 │曾月琴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200 │財政部國有財│6000分之225 │6000分之225 │
│ │產署 │ │ │
├──┼──────┼──────────┼────────┤
│201 │徐千惠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02 │陳淑華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03 │徐盛德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04 │邱志明 │被繼承人邱煥乾,公同│連帶負擔270分之1│
├──┼──────┤共有270分之1 │ │
│205 │邱永祥 │ │ │
├──┼──────┤ │ │
│206 │陳邱澄江 │ │ │
├──┼──────┤ │ │
│207 │周宗浩 │ │ │
├──┼──────┤ │ │
│208 │周琬清 │ │ │
├──┼──────┤ │ │
│209 │邱秀珍 │ │ │
├──┼──────┼──────────┼────────┤
│210 │邱煥城 │270分之1 │270分之1 │
├──┼──────┼──────────┼────────┤
│211 │邱鍾清梅 │被繼承人邱煥文,公同│連帶負擔270分之1│
├──┼──────┤共有270分之1 │ │
│212 │邱耀台 │ │ │
├──┼──────┤ │ │
│213 │邱鍾仁 │ │ │
├──┼──────┼──────────┼────────┤
│214 │藍邱金菊 │270分之1 │270分之1 │
├──┼──────┼──────────┼────────┤
│215 │邱志宏 │540分之1 │540分之1 │
├──┼──────┼──────────┼────────┤
│216 │劉何素娥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17 │劉奕治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18 │劉奕錠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19 │劉奕權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20 │劉奕煉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21 │邱秀鳳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22 │王珍瑛 │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0分之 │
│ │ │ │00000000 │
├──┼──────┼──────────┼────────┤
│223 │劉智安 │24000分之250 │24000分之250 │
├──┼──────┼──────────┼────────┤
│224 │陳文旺 │504000分之16391 │504000分之16391 │
├──┼──────┼──────────┼────────┤
│225 │陳永杰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26 │朱威宙 │72000分之941 │72000分之941 │
├──┼──────┼──────────┼────────┤
│227 │彭汝瑄 │216000分之15560 │216000分之15560 │
├──┼──────┼──────────┼────────┤
│228 │彭汝瑄 │12000分之395 │12000分之395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學│ │
│ │ │金 │ │
├──┼──────┼──────────┼────────┤
│229 │曾武雄 │6000分之25 │6000分之25 │
├──┼──────┼──────────┼────────┤
│230 │劉奕昀 │2700分之7 │2700分之7 │
├──┼──────┼──────────┼────────┤
│231 │石詩祥 │6000分之125 │6000分之125 │
├──┼──────┼──────────┼────────┤
│232 │劉世祿 │公同共有6000分之100 │連帶負擔6000分之│
├──┼──────┤ │100 │
│233 │吳劉秀妹 │ │ │
├──┼──────┤ │ │
│234 │劉世隆 │ │ │
├──┼──────┤ │ │
│235 │朱劉蓮妹 │ │ │
├──┼──────┤ │ │
│236 │劉金錞 │ │ │
├──┼──────┤ │ │
│237 │劉富華 │ │ │
├──┼──────┤ │ │
│238 │劉雙有 │ │ │
├──┼──────┤ │ │
│239 │梁劉益妹 │ │ │
├──┼──────┤ │ │
│240 │謝添富 │ │ │
├──┼──────┤ │ │
│241 │劉添成 │ │ │
├──┼──────┤ │ │
│242 │謝美雲 │ │ │
├──┼──────┤ │ │
│243 │謝美蓮 │ │ │
├──┼──────┤ │ │
│244 │劉高英妹 │ │ │
├──┼──────┤ │ │
│245 │劉世港 │ │ │
├──┼──────┤ │ │
│246 │劉世海 │ │ │
├──┼──────┤ │ │
│247 │劉世璋 │ │ │
├──┼──────┤ │ │
│248 │劉金娥 │ │ │
├──┼──────┤ │ │
│249 │劉金桃 │ │ │
├──┼──────┤ │ │
│250 │劉秋菊 │ │ │
├──┼──────┤ │ │
│251 │劉美珠 │ │ │
├──┼──────┤ │ │
│252 │劉美容 │ │ │
├──┼──────┤ │ │
│253 │劉美齡 │ │ │
├──┼──────┤ ├────────┤
│254 │劉世景 │ │共有人兼劉田竹妹│
├──┼──────┤ │之繼承人 │
│255 │劉世爕 │ │ │
├──┼──────┤ │ │
│256 │劉碧雲 │ │ │
├──┼──────┤ │ │
│257 │劉彩雲 │ │ │
├──┼──────┤ ├────────┤
│258 │劉謝愛蘭 │ │ │
├──┼──────┤ │ │
│259 │簡策 │ │ │
├──┼──────┤ │ │
│260 │劉韻宜 │ │ │
├──┼──────┤ │ │
│261 │劉韻甄 │ │ │
├──┼──────┤ │ │
│262 │劉智漢 │ │ │
├──┼──────┤ │ │
│263 │劉智睿 │ │ │
├──┼──────┤ │ │
│264 │劉世明 │ │ │
├──┼──────┤ │ │
│265 │劉秝郕 │ │ │
├──┼──────┤ │ │
│266 │林劉絨妹 │ │ │
├──┼──────┤ │ │
│267 │游劉寶珠 │ │ │
├──┼──────┤ │ │
│268 │劉奕正 │ │ │
├──┼──────┤ │ │
│269 │劉謝玉嬌 │ │ │
├──┼──────┤ │ │
│270 │劉世貴(2) │ │ │
├──┼──────┤ │ │
│271 │劉世錦 │ │ │
├──┼──────┤ │ │
│272 │劉世南 │ │ │
├──┼──────┤ │ │
│273 │劉世興 │ │ │
├──┼──────┤ │ │
│274 │劉世鍚 │ │ │
├──┼──────┤ ├────────┤
│275 │謝尚達 │ │被繼承人謝劉桂欗│
├──┼──────┤ │ │
│276 │謝尚明 │ │ │
├──┼──────┤ ├────────┤
│277 │劉桂玉 │ │ │
├──┼──────┤ │ │
│278 │劉奕龍 │ │ │
├──┼──────┤ │ │
│279 │劉世新 │ │ │
├──┼──────┤ ├────────┤
│280 │葉秀英 │ │被繼承人劉文珠 │
├──┼──────┤ ├────────┤
│281 │劉文惠 │ │ │
├──┼──────┤ │ │
│282 │陳秋羽 │ │ │
├──┼──────┤ │ │
│283 │劉美君 │ │ │
├──┼──────┤ │ │
│284 │劉奕星 │ │ │
├──┼──────┤ │ │
│285 │劉奕雄 │ │ │
├──┼──────┤ │ │
│286 │劉奕滿 │ │ │
├──┼──────┤ │ │
│287 │莊育金 │ │ │
├──┼──────┤ │ │
│288 │莊育焜 │ │ │
├──┼──────┤ │ │
│289 │莊夏江 │ │ │
├──┼──────┤ │ │
│290 │莊寶香 │ │ │
├──┼──────┤ │ │
│291 │莊寶珍 │ │ │
├──┼──────┤ │ │
│292 │邱玉女 │ │ │
├──┼──────┤ │ │
│293 │林源榮 │ │ │
├──┼──────┤ │ │
│294 │林沛晴 │ │ │
├──┼──────┤ │ │
│295 │姜林和枝 │ │ │
├──┼──────┤ │ │
│296 │林四妹 │ │ │
├──┼──────┤ │ │
│297 │田林六妹 │ │ │
├──┼──────┤ │ │
│298 │林志賢 │ │ │
├──┼──────┤ │ │
│299 │林如吟 │ │ │
├──┼──────┤ │ │
│300 │顧劉玉嬌 │ │ │
├──┼──────┤ │ │
│301 │張羅益妹 │ │ │
├──┼──────┤ │ │
│302 │鍾美溶 │ │ │
├──┼──────┤ │ │
│303 │張玉倩 │ │ │
├──┼──────┤ │ │
│304 │張鑑堂 │ │ │
├──┼──────┤ │ │
│305 │周雪娥 │ │ │
├──┼──────┤ │ │
│306 │張家豪 │ │ │
├──┼──────┤ │ │
│307 │張語真 │ │ │
├──┼──────┤ │ │
│308 │張鑑一 │ │ │
├──┼──────┤ │ │
│309 │張安榮 │ │ │
├──┼──────┤ │ │
│310 │張文夫 │ │ │
├──┼──────┤ │ │
│311 │陳瑞生 │ │ │
├──┼──────┤ │ │
│312 │陳佳慶 │ │ │
├──┼──────┤ │ │
│313 │陳惠萍 │ │ │
├──┼──────┤ │ │
│314 │陳秀靜 │ │ │
├──┼──────┤ │ │
│315 │陳秀華 │ │ │
├──┼──────┤ │ │
│316 │陳秀娥 │ │ │
├──┼──────┤ │ │
│317 │劉張瑞華 │ │ │
├──┼──────┤ │ │
│318 │張金英 │ │ │
├──┼──────┤ │ │
│319 │曾隆藩 │ │ │
├──┼──────┤ │ │
│320 │曾隆泉 │ │ │
├──┼──────┤ │ │
│321 │曾一家 │ │ │
├──┼──────┤ │ │
│322 │曾文君 │ │ │
├──┼──────┤ │ │
│323 │曾元君 │ │ │
├──┼──────┤ │ │
│324 │曾仁君 │ │ │
├──┼──────┤ │ │
│325 │曾振碩 │ │ │
├──┼──────┤ │ │
│326 │曾紫婕 │ │ │
├──┼──────┤ │ │
│327 │曾隆炎 │ │ │
├──┼──────┤ │ │
│328 │曾怡嘉 │ │ │
├──┼──────┤ │ │
│329 │袁芳勇 │ │ │
├──┼──────┤ │ │
│330 │袁明楷 │ │ │
├──┼──────┤ │ │
│331 │袁明煌 │ │ │
├──┼──────┤ │ │
│332 │袁明鈴 │ │ │
├──┼──────┤ │ │
│333 │陳曾淑梅 │ │ │
├──┼──────┤ │ │
│334 │曾文芳 │ │ │
├──┼──────┤ ├────────┤
│335 │蕭玉杉 │ │被繼承人曾春子 │
├──┼──────┤ │ │
│336 │蕭錦能 │ │ │
├──┼──────┤ │ │
│337 │顧樸 │ │ │
├──┼──────┤ │ │
│338 │顧瑪莉 │ │ │
├──┼──────┤ ├────────┤
│339 │許宗欽 │ │被繼承人許呆 │
├──┼──────┤ │ │
│340 │許宗泰 │ │ │
├──┼──────┤ │ │
│341 │許宗寶 │ │ │
├──┼──────┤ │ │
│342 │許宗斌 │ │ │
├──┼──────┤ │ │
│343 │許秀珍 │ │ │
├──┼──────┤ ├────────┤
│344 │許蔡冬梅 │ │被繼承人許阿波 │
├──┼──────┤ ├────────┤
│345 │游象祺 │ │兼游景麟之繼承人│
├──┼──────┤ │ │
│346 │游象群 │ │ │
├──┼──────┤ │ │
│347 │游象宏 │ │ │
├──┼──────┤ │ │
│348 │游娟玲 │ │ │
├──┼──────┤ ├────────┤
│349 │張許來春 │ │ │
├──┼──────┤ │ │
│350 │林許阿柑 │ │ │
├──┼──────┤ ├────────┤
│351 │高忠良 │ │賴新妹之繼承人 │
├──┼──────┤ ├────────┤
│352 │李逢麒 │ │ │
├──┼──────┼──────────┼────────┤
│353 │彭素雲 │6000分之30 │6000分之30 │
├──┼──────┼──────────┼────────┤
│354 │劉世淏 │被繼承人劉成相,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6 │6 │
│355 │劉瑞香 │ │ │
├──┼──────┤ │ │
│356 │劉瑞玉 │ │ │
├──┼──────┤ │ │
│357 │劉瑞珍 │ │ │
├──┼──────┤ │ │
│358 │劉瑞英 │ │ │
├──┼──────┤ │ │
│359 │劉桂枝 │ │ │
├──┼──────┤ │ │
│360 │黎黃細妹 │ │ │
├──┼──────┤ │ │
│361 │黎鑒德 │ │ │
├──┼──────┤ │ │
│362 │黎俊宏 │ │ │
├──┼──────┤ │ │
│363 │黎保成 │ │ │
├──┼──────┤ │ │
│364 │黎雅娟 │ │ │
├──┼──────┤ │ │
│365 │黎雅惠 │ │ │
├──┼──────┤ │ │
│366 │黎世榮 │ │ │
├──┼──────┤ │ │
│367 │黎世興 │ │ │
├──┼──────┤ │ │
│368 │陳黎金玉 │ │ │
├──┼──────┤ │ │
│369 │黎金祝 │ │ │
├──┼──────┤ │ │
│370 │黎金月 │ │ │
├──┼──────┤ │ │
│371 │黎金美 │ │ │
├──┼──────┤ │ │
│372 │黎金枝 │ │ │
├──┼──────┤ │ │
│373 │黎碧月 │ │ │
├──┼──────┤ ├────────┤
│374 │行政院國軍退│ │劉炎侯之遺產管理│
│ │除役官兵輔導│ │人 │
│ │委員會台北市│ │ │
│ │榮民服務處 │ │ │
├──┼──────┤ ├────────┤
│375 │黎錦蓮 │ │ │
├──┼──────┤ │ │
│376 │劉伯章 │ │ │
├──┼──────┤ │ │
│377 │劉麗雲 │ │ │
├──┼──────┤ │ │
│378 │丁宗權 │ │ │
├──┼──────┤ │ │
│379 │丁澤澔 │ │ │
├──┼──────┤ │ │
│380 │丁翠雲 │ │ │
├──┼──────┤ │ │
│381 │丁淑媛 │ │ │
├──┼──────┼──────────┼────────┤
│382 │林美玲 │被繼承人劉成生,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6 │6 │
│383 │陳翰祥 │ │ │
├──┼──────┤ │ │
│384 │陳翰宗 │ │ │
├──┼──────┤ │ │
│385 │陳瑋儀 │ │ │
├──┼──────┤ │ │
│386 │羅美堯 │ │ │
├──┼──────┤ │ │
│387 │羅美舜 │ │ │
├──┼──────┤ │ │
│388 │羅美雲 │ │ │
├──┼──────┤ │ │
│389 │劉佐妹 │ │ │
├──┼──────┤ │ │
│390 │劉鴻水 │ │ │
├──┼──────┤ │ │
│391 │何泰雄 │ │ │
├──┼──────┤ │ │
│392 │何菊英 │ │ │
├──┼──────┤ │ │
│393 │劉何麟英 │ │ │
├──┼──────┤ │ │
│394 │李何雲英 │ │ │
├──┼──────┤ │ │
│395 │張火龍 │ │ │
├──┼──────┤ │ │
│396 │張明政 │ │ │
├──┼──────┤ │ │
│397 │張玉珍 │ │ │
├──┼──────┤ │ │
│398 │湯陳清玉 │ │ │
├──┼──────┤ │ │
│399 │何淑兒 │ │ │
├──┼──────┤ │ │
│400 │湯岳勳 │ │ │
├──┼──────┤ │ │
│401 │湯雅惠 │ │ │
├──┼──────┤ │ │
│402 │湯蒲運 │ │ │
├──┼──────┤ │ │
│403 │湯端容 │ │ │
├──┼──────┤ │ │
│404 │湯正元 │ │ │
├──┼──────┤ │ │
│405 │鄭湯淑玉 │ │ │
├──┼──────┤ │ │
│406 │林菊 │ │ │
├──┼──────┤ │ │
│407 │林忠信 │ │ │
├──┼──────┤ │ │
│408 │湯正希 │ │ │
├──┼──────┤ │ │
│409 │魏寶鳳 │ │ │
├──┼──────┤ │ │
│410 │湯玉宇 │ │ │
├──┼──────┤ │ │
│411 │林哲廣 │ │ │
├──┼──────┤ │ │
│412 │林姵岑 │ │ │
├──┼──────┤ │ │
│413 │莊宜真 │ │ │
├──┼──────┤ │ │
│414 │林哲男 │ │ │
├──┼──────┤ │ │
│415 │湯阿玉 │ │ │
├──┼──────┤ │ │
│416 │林月梅 │ │ │
├──┼──────┤ │ │
│417 │湯淑嬌 │ │ │
├──┼──────┤ │ │
│418 │王湯玉姬 │ │ │
├──┼──────┼──────────┼────────┤
│419 │劉鳳蘭 │被繼承人劉成永,公同│連帶負擔6000分之│
├──┼──────┤共有6000分之6 │6 │
│420 │劉鳳玉 │ │ │
├──┼──────┤ │ │
│421 │劉鳳梅 │ │ │
├──┼──────┤ │ │
│422 │賴平妹 │ │ │
├──┼──────┤ │ │
│423 │劉奕波 │ │ │
├──┼──────┤ │ │
│424 │劉奕書 │ │ │
├──┼──────┤ │ │
│425 │劉奕文 │ │ │
├──┼──────┤ │ │
│426 │劉玉梅 │ │ │
├──┼──────┤ │ │
│427 │宋國成 │ │ │
├──┼──────┤ │ │
│428 │宋國賢 │ │ │
├──┼──────┤ │ │
│429 │宋秋月 │ │ │
├──┼──────┤ │ │
│430 │宋秋容 │ │ │
├──┼──────┤ │ │
│431 │黃劉梅珍 │ │ │
├──┼──────┤ │ │
│432 │張盈橙 │ │ │
├──┼──────┤ │ │
│433 │張稟豐 │ │ │
├──┼──────┤ │ │
│434 │張月霞 │ │ │
├──┼──────┤ │ │
│435 │張庭芸 │ │ │
├──┼──────┤ │ │
│436 │呂劉桂蘭 │ │ │
├──┼──────┤ │ │
│437 │劉美玉 │ │ │
├──┼──────┤ │ │
│438 │劉俐禛 │ │ │
├──┼──────┤ │ │
│439 │劉美鳳 │ │ │
├──┼──────┼──────────┼────────┤
│440 │劉奕全 │被繼承人劉學鑼,公同│連帶負擔12000 分│
├──┼──────┤共有12000分之6 │之6 │
│441 │劉阿雪 │ │ │
├──┼──────┤ │ │
│442 │蔡劉春蘭 │ │ │
├──┼──────┼──────────┼────────┤
│443 │徐劉英 │被繼承人劉學漢,公同│連帶負擔12000 分│
├──┼──────┤共有12000分之6 │之6 │
│444 │劉奕豐 │ │ │
├──┼──────┤ │ │
│445 │鍾長清 │ │ │
├──┼──────┤ │ │
│446 │鍾尊湘 │ │ │
├──┼──────┤ │ │
│447 │鍾尊祥 │ │ │
├──┼──────┤ │ │
│448 │鍾華湘 │ │ │
├──┼──────┼──────────┼────────┤
│449 │劉奕岑 │24000分之6 │24000分之6 │
├──┼──────┼──────────┼────────┤
│450 │劉奕寬 │24000分之6 │24000分之6 │
├──┼──────┼──────────┼────────┤
│451 │劉致宏 │24000分之6 │24000分之6 │
├──┼──────┼──────────┼────────┤
│452 │劉秀春 │24000分之6 │24000分之6 │
├──┼──────┼──────────┼────────┤
│453 │劉奕達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454 │黃銀和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455 │黃銀升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456 │黃寶珠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457 │黃寶榮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458 │黃寶蓮 │120000分之235 │120000分之235 │
└──┴──────┴──────────┴────────┘
表二: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算
┌───────┬─────────┐
│ 項目 │ 金 額│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 1,500元 │
│登報費 ├─────────┤
│ │ 580元 │
│ ├─────────┤
│ │ 580元 │
├───────┼─────────┤
│合 計│ 3,6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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