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司壢簡調,938,2015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徐茂才
聲 請 人 徐盛武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余樹田律師
相 對 人 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新台幣5,000 元,而該裁定業於103 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