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保險小,90,2015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90號
原 告 吳健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4日以103 年度壢小救字第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3 年12月14日裁定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