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被 告 江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元,及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