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小,1153,2015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153號
原 告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玦新
訴訟代理人 卓賢成
被 告 吳金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座落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00號3 樓之房屋,從民國98年10月至100 年5 月共積欠瓦斯費12期共計新台幣(下同)15,552元,經屢次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催繳通知、氣費明細資料、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堪信屬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5,55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給付瓦斯費,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3 年12月2 日寄存於內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頁),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合法送達翌日起即103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