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8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劉育麒
被 告 朱唯良 原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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