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968號
原 告 嚴永穎
被 告 趙文喜
訴訟代理人 許傳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3 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因電腦列印因素,致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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