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簡,1235,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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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吳裕民
被 告 吳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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