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簡,1260,2016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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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60號
原 告 周正彥
被 告 徐淑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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