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簡,133,2015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鑫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宏洋
訴訟代理人 楊宥楹
原 告 陳俊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魯安龍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博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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