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英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育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6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