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3,壢簡,694,201502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94號
原 告 古淼灃
訴訟代理人 吳志宏
被 告 濠毅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炎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瑄律師
簡佩玲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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