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7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安麒創造美容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民
被 告 菲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菲
劉芸芸
劉漢興
劉漢光
劉黃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開庭前二十日補陳提起本件訴訟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及相關證據。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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