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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999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謝慧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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