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保險小,254,2016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岱融
戴志祥
被 告 詹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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