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保險簡,3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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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6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被 告 劉邦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道0 號南向93公里500 公尺處,非屬本院管轄範圍。

復以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公館鄉,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 份在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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