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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李文陽
被 告 劉己輔
法定代理人 武氏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劉亞錫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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