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小,233,2015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2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錢清祥
被 告 彭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叁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