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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31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楊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設於屏東縣九如鄉,有被告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至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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