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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525號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
被 告 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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