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105,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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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清忠
被 告 戴維材
戴國忠
戴國正
戴國雄
黃戴谷妹
邱戴豆妹
曾戴梅妹
戴桃妹
戴婧圩
戴勤妹
戴增雙
戴國郎
戴莞廷
戴蘭英
戴湘庭
戴玉蘭
戴增良
戴增玄
戴國章
戴國輝
戴家榆
戴鳳彩
戴鳳儀
戴國城
戴國堂
戴國尹
戴國鉅
彭戴森桃
曾戴吉香
戴參妹
戴桂香
戴滿妹
戴心彤
戴佑純
戴國煙
戴國本
戴國和
戴國潘
戴程豐
戴秀妹(即胡戴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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