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1093,2016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李妍貞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惟雍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擴張為新臺幣(下同)957,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750 元,尚有6,710 元之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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