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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董彥廷
被 告 藍黃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 年12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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