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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250號
原 告 陳中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學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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