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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蓉知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314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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