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4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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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1號
原 告 林昱楷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陳奕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提出被告陳奕安之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補正被告陳奕安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戶籍謄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陳奕安於103 年11月2 日死亡,當事人能力有所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被告陳奕安之繼承系統表,補正被告陳奕安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及其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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