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432,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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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32號
原 告 陳雪花
被 告 陳盛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偕同證人到庭;被告應提出交付借款之事證。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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