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43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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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4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鳳臯(即黃鳳銘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鳳臯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5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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