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神堡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軒
訴訟代理人 陳志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燁進精密鍛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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