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647,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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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彭朋深即炬律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 告 林宇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積欠服務報酬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4,400 元及其利息。

依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址係在高雄市苓雅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

而被告林宇源所提之聲明異議狀其住所則於臺北市中山區,均非本院轄區。

則本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屬本院管轄,而考量被告林宇源之聲明異議狀所記載之住所為臺北市中山區,被告林宇源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應訴較為便利,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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