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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66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鍾明志
謝萬霖
被 告 中壢香格里拉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克發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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