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74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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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魏謝瑞美(即陳嘉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嘉華之借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竹縣新埔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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