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868,2016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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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書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德俊
邱鴻翔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飛鵬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
王子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德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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