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聲,10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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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 對 人 李春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訴外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經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

聲請人前將債權讓與之事實以存證信函通知至相對人戶籍地址,惟竟遭退回,致未能合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臺北市政府100 年11月1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臺北體育場郵局第7124號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本院復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亦載明相對人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2 樓,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聲請人向上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掛號信函,因相對人曾經申請郵件改投遞「新竹縣湖口鄉○○路0 段000 號」之地址,經楊梅郵局轉請湖口郵局投遞上址後,仍以查無此人退回。

故本院另依職權囑託管區員警訪查相對人於其上開戶籍地址及新竹縣湖口鄉○○路0 段000 號地址之居住狀況,均經函覆以: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4 年8 月14日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4 年8 月25日竹縣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足認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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