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聲,184,2016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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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8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王德堯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張水田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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