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4,壢簡聲,64,201508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周泉增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周安增」之記載,應更正為「周泉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39條,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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