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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壢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閻筱玲
代 理 人 沈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宗元(歿)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函命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而該補繳命令業於同年6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然屆期後聲請人迄未補繳,故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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