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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劉光正
被 告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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