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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羅煥勇
再審被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12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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