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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黃世坤
被 告 祥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廷祥
上列當事人間提撥勞退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3 月6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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