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2月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
- 二、被告則以:97年7月時台灣地區遭逢金融海嘯,被告乃向司
- 三、本院之判斷:
-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自95年2月8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4
- (二)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
- (三)又被告另以為因應勞動基準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乃
- (四)經查,業績抽成比例原為20%,詎被告未能舉證已經與原
-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
-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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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陳平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複代理人 鍾承駒
被 告 隆祥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宏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靖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貳仟壹佰叁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5年2 月8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4 年10月離職,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
原告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結構包含底薪、全勤、安全獎金及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兩造言明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為20% ,且自原告任職以來之趟次業績抽成獎金皆為20% 。
詎被告於97年7 月份起竟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趟次之業績抽成獎金改為17.5% ,復於101 年9 月份起再調降為15% ,致原告之薪資短少,受有損害。
爰請求如附表所示之薪資差額損失新台幣(下同)342,095 元並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2,09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97年7 月時台灣地區遭逢金融海嘯,被告乃向司機說明希望共體時艱,以降低業績獎金方式縮減公司支出以避免資遣員工,原告當時未選擇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是繼續上班領取薪資,且未就減薪事宜再予爭執,縱被告未能充分舉證原告有同意減薪,惟仍應認原告有默示同意減少獎金之比例,否則何以數年間未有聲明終止契約之舉,且繼續工作支領薪資。
另被告於101 年9 月間與司機協商調高薪資、全勤獎金及安全獎金等固定薪資,同時約定調降抽成獎金比例,對司機並無不利,此「調升」與「調降」為不可分之協議,故原告業績獎金自20% 調降至15% 之差額無權請求,況原告於101 年7 月9 日離職時簽立切結書已載明薪資結清。
退步言之,若認兩造間薪資調整未達成協議,原告則應返還溢領之調升固定薪資部分。
此外,原告於101 年8 月間復職,已在開會調降薪資之後,自應是用新的薪資條件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自95年2 月8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104年10月離職,係從事貨車駕駛工作,業績抽成獎金為20%,被告於97年7 月間降為17.5% ,於101 年9 月間降為15% ,被告於前揭期間業績抽成獎金部分調降幅度不爭執,惟仍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原告101 年7 月9 日離職切結書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4頁),堪認原告確曾於101 年7月9 日離職,隔月再受僱於被告,合先敘明。
至原告以該離職切結書係兩造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等情,則為被告否認,原告就此亦未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不足憑採。
(二)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足見工資係由勞雇雙方共同議定之重要勞動條件之一,不得由勞雇之任何一方片面加以不利之變更,此為勞動基準法第1條所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用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所示。
且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之一方,對於僱主所為之片面違法減薪行為,往往為求溫飽,僅得委屈受領,惟並不得因此即謂已得其同意減薪,否則適足以助長僱主變本加厲之繼續片面違法之行為,是勞工雖於其後繼續領取僱主所片面違法減薪後之薪資,亦不得以此即認為勞工已有協定同意變更薪資條件。
(三)又被告另以為因應勞動基準法調高最低基本工資要求,乃將原告底薪調高,基礎薪資既有調高故將業績抽成比利調降等語為辯,惟原告於100 年6 月至101 年3 月間之基本工資(即含底薪、全勤及安全獎金)僅13,500元(其中底薪僅1 萬元),此有原告所提薪資單六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均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98年1 月至99年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280 元及100 年1 月至12月最低基本工資之1 萬7,880 元。
是以被告為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所為調高原告之基礎薪資,此乃被告補正其前違法行為(不得違反最低基本薪資)而為調整補足,然不能因其調高基礎薪資以達法定基本工資最低數額,卻將原先兩造約定薪資結構中應給與之業績抽成比例予以減少,其片面調降業績抽成比例由20% ,減少至17.5% ,再減至15% ,乃係對原告施予變相減薪之不合法行為,顯然違反兩造間薪資之約定,被告自仍應依原約定業績抽成之比例給付原告薪資報酬。
(四)經查,業績抽成比例原為20% ,詎被告未能舉證已經與原告協定同意調降,竟片面於97年7 月間減為17.5% ,嗣後再於101 年9 月減為15%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所為自與上開規定有違,被告所為片面調降業績抽成比例自不生效力,原告仍得依原業績抽成之比例請求給付薪資報酬。
如前所述,原告於101 年7 月9 日離職,隔月再受僱於被告,雖被告於97年7 月所為業績抽成比例調降至17.5% 不生效力,然係指對於在此之前已成立之勞動契約不生效力,不含嗣後新成立之勞動契約,是原告之業績抽成比例於101 年7 月前仍為20% ,但101 年8 月後應依新勞動契約之約定為17.5% 。
此外,原告係請求自100 年6 月至104 年10月之業績抽成薪資報酬差額,已據其提出差額計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7 頁),而被告所提出原告101 年1 月至同年12月之薪資表(見本院卷第77頁至第88頁),二者所記載項目不同,比較之下,業績數字不符,惟被告所提薪資表僅有業績報酬之記載,未有該報酬所憑之業績、抽成比例等紀錄,而原告所提差額計算表均有紀錄,其中100 年6 月至101 年3 月更有相關之薪資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準此,原告所提之差額計算表中抽成業績數字,應予採信,而依此製作出附表所示之短少薪資195,402 元,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薪資差額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4 月22日為被告之受僱人所收受,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1頁)。
從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五、從而,原告本於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95,402 元,及自105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即應准許。
逾此範圍請求,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另依同法第同法第 436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而原告就勝訴部分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依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準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附表:原告主張短少之薪資差額(以下幣別:新臺幣)
┌──────┬─────┬───┬───┬───┬───┐
│日期 │抽成業績 │0.15 │0.175 │0.2 │差額 │
├──────┼─────┼───┼───┼───┼───┤
│100年6月 │186200 │ │32585 │37240 │4655 │
├──────┼─────┼───┼───┼───┼───┤
│100年7月 │0 │ │ │ │0 │
├──────┼─────┼───┼───┼───┼───┤
│100年8月 │0 │ │ │ │0 │
├──────┼─────┼───┼───┼───┼───┤
│100年9月 │186800 │ │32690 │37360 │4670 │
├──────┼─────┼───┼───┼───┼───┤
│100年10月 │151714 │ │26550 │30343 │3793 │
├──────┼─────┼───┼───┼───┼───┤
│100年11月 │165400 │ │28945 │33080 │4135 │
├──────┼─────┼───┼───┼───┼───┤
│100年12月 │140914 │ │24660 │28183 │3523 │
├──────┼─────┼───┼───┼───┼───┤
│101年1月 │176714 │ │30925 │35343 │4418 │
├──────┼─────┼───┼───┼───┼───┤
│101年2月 │137000 │ │23975 │27400 │3425 │
├──────┼─────┼───┼───┼───┼───┤
│101年3月 │154343 │ │27010 │30869 │3859 │
├──────┼─────┼───┼───┼───┼───┤
│101年4月 │169429 │ │29650 │33886 │4236 │
├──────┼─────┼───┼───┼───┼───┤
│101年5月 │154114 │ │26970 │30823 │3853 │
├──────┼─────┼───┼───┼───┼───┤
│101年6月 │169800 │ │29715 │33960 │4245 │
├──────┼─────┼───┼───┼───┼───┤
│101年7月 │150714 │ │26375 │30143 │3768 │
├──────┼─────┼───┼───┼───┼───┤
│101年8月 │20800 │ │3640 │ │0 │
├──────┼─────┼───┼───┼───┼───┤
│101年9月 │142000 │21300 │24850 │ │3350 │
├──────┼─────┼───┼───┼───┼───┤
│101年10月 │155767 │23365 │27259 │ │3894 │
├──────┼─────┼───┼───┼───┼───┤
│101年11月 │159467 │23920 │27907 │ │3987 │
├──────┼─────┼───┼───┼───┼───┤
│101年12月 │219067 │32860 │38337 │ │5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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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月 │114567 │17185 │20049 │ │2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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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2月 │227200 │34080 │39760 │ │5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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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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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4月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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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5月 │0 │ │ │ │ │
├──────┼─────┼───┼───┼───┼───┤
│102年6月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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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 │200400 │30060 │35070 │ │5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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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 │188000 │28200 │32900 │ │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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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9月 │181800 │27270 │31815 │ │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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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 │201200 │30180 │35210 │ │5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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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 │220600 │33090 │38605 │ │5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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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 │220600 │33900 │39550 │ │5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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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 │233767 │35065 │40909 │ │5844 │
├──────┼─────┼───┼───┼───┼───┤
│103年2月 │197467 │29620 │34557 │ │4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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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 │117200 │17580 │20150 │ │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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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 │178700 │26805 │31273 │ │44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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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 │122400 │18360 │21420 │ │3060 │
├──────┼─────┼───┼───┼───┼───┤
│103年6月 │210300 │31545 │36803 │ │5258 │
├──────┼─────┼───┼───┼───┼───┤
│103年7月 │199667 │29950 │34942 │ │4992 │
├──────┼─────┼───┼───┼───┼───┤
│103年8月 │175500 │26325 │30713 │ │4388 │
├──────┼─────┼───┼───┼───┼───┤
│103年9月 │192000 │28800 │33600 │ │4800 │
├──────┼─────┼───┼───┼───┼───┤
│103年10月 │175500 │26325 │30713 │ │4388 │
├──────┼─────┼───┼───┼───┼───┤
│103年11月 │209800 │31470 │36715 │ │5245 │
├──────┼─────┼───┼───┼───┼───┤
│103年12月 │192200 │28830 │33635 │ │4805 │
├──────┼─────┼───┼───┼───┼───┤
│104年1月 │163000 │24450 │28525 │ │4075 │
├──────┼─────┼───┼───┼───┼───┤
│104年2月 │189000 │28350 │33075 │ │4725 │
├──────┼─────┼───┼───┼───┼───┤
│104年3月 │0 │ │ │ │ │
├──────┼─────┼───┼───┼───┼───┤
│104年4月 │0 │ │ │ │ │
├──────┼─────┼───┼───┼───┼───┤
│104年5月 │169200 │25380 │29610 │ │4230 │
├──────┼─────┼───┼───┼───┼───┤
│104年6月 │171000 │25650 │29925 │ │4275 │
├──────┼─────┼───┼───┼───┼───┤
│104年7月 │190600 │28590 │33355 │ │4765 │
├──────┼─────┼───┼───┼───┼───┤
│104年8月 │201000 │30150 │35175 │ │5025 │
├──────┼─────┼───┼───┼───┼───┤
│104年9月 │178900 │26835 │31308 │ │4473 │
├──────┼─────┼───┼───┼───┼───┤
│104年10月 │156667 │23500 │27417 │ │3917 │
├──────┼─────┼───┼───┼───┼───┤
│合計 │ │ │ │ │19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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